Page 58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84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资格和条件;
(五)连续 3 年没有违法、违规记录;
(六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,并能够按要求
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。
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,应当委
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
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,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
产权转让信息,征集意向受让方。
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。
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
列内容:
(一)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;
(二)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;
(三)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;
(四)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
指标数据;
(五)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;
(六)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;
(七)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。
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,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
准情况。
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568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