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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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资格和条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连续 3 年没有违法、违规记录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,并能够按要求


             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,应当委


             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

             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,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


             产权转让信息,征集意向受让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


             列内容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


             指标数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,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


             准情况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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