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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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产权转让的申请书,包括转让原因,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


             会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、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

          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、支付方式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,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

             的规定进行说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,


            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、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,能够满


             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,产权交易操作规范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,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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