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1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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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让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
职责:
(一)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,审核重大资产
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;
(二)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
选名单;
(三)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;
(四)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、汇总、分析和上
报工作;
(五)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
者向企业投资的,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
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,并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、子
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,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;
(二)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;
(三)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,监督一级子公司以
下的资产转让事项;
(四)向财政部门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
有关资产转让情况。
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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