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0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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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易为主要方式。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,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
金融企业国有资产。
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。权属
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
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。
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
的规定。
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、分级管理的原
则,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。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,应
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,
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。
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,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
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,应当根据国家规定,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。
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
管理规定,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。
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。
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,并对中
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
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
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。
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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