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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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(五)金融企业篇
3-45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
(财政部令第 54 号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,加强国有资产
交易的监督管理,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
失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,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
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。
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,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
金融控股(集团)公司。
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财政部门)和县
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
资产,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(以下统称转让方)转让所持国有资
产给境内外法人、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受让方),适用本
办法。
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产
业政策规定。
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
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。
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、证券交易系统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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