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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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金融企业篇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3-45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财政部令第 54 号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 总  则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,加强国有资产


             交易的监督管理,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


             失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,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


             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,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


             金融控股(集团)公司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财政部门)和县


            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

             资产,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(以下统称转让方)转让所持国有资


             产给境内外法人、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受让方),适用本


             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产


             业政策规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


             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、证券交易系统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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