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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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篇 法律、法规
情形的,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项、第(五)
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
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,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
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
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
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
交易方式进行。
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
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、遗失或者灭失,股东可以依照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,请求人民法院
宣告该股票失效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,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
补发股票。
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
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。
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公
开其财务状况、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,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
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六章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
资格和义务
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
事、高级管理人员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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