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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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篇 法律、法规



             情形的,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项、第(五)


             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


            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,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


           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


             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

             交易方式进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记名股票被盗、遗失或者灭失,股东可以依照


   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,请求人民法院


             宣告该股票失效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,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


             补发股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上市公司的股票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


            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公


             开其财务状况、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,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


             财务会计报告。


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格和义务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


             事、高级管理人员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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