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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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置换标的权属清晰,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,认真分析本


             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、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


             规划的关系,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;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


             理等事宜,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国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,

            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,并形成书面决议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,对相关置


             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,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。经备案的资产


             评估结果,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置换双方协商一致后,应当签订置换协议。置换协议应当明


             确置换价格及补价方式、置换标的交割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


             及协议生效条件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

             准或者出具意见,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;其中,实际控制企业为上


             市公司的,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九、对国有产权置换进行批准或者出具意见,应当审查以下文件


             资料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关于置换的请示及相关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置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置换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资产评估备案表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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