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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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注资或者转让,应当依照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资


             委令第 12 号)等相关规定,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


             的物进行评估,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  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


             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、以非货币资产出资、非上市公司国有股


             东股权比例变动、合并分立、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,应当聘请具有

             相应资质、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


             估值,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;涉及中央企业重


             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、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


             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,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


             案或者核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


             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,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


             者估值结果为基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  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,由


             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,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。其


             中,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、绝对控股转为相


             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,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 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,要多


             方比选意向受让方。具备条件的,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


             让,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  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,转让方为中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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