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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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3-43、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国资委令第 27 号)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   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,根据《中


            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

             (国务院令第 378 号)和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


             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资委)


           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(以下简称中央企业)及其各级独资、控股子


             企业(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)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


             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,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


             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


             资设立的企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   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,应当依


             照我国法律、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,同时遵守境


             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,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  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,强化境外企业


             章程管理,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,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  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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