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8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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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,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


             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,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


             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


            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,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


             准。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

             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

             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资产重组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资产重组的原因及


             目的,涉及标的资产范围、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、未来盈利预


             测及其依据,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,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


             权益、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
             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


             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章  法律责任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             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中,相关方有下列行为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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