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8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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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,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
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,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
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。
第六十七条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
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,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
准。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
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第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;
(二)资产重组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资产重组的原因及
目的,涉及标的资产范围、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、未来盈利预
测及其依据,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,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
权益、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;
(三)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;
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五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件。
第六十九条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
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。
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
第七十条 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中,相关方有下列行为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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