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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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其他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十、国有单位为公司制企业,且置换事项需由股东会、股东大会


             作出决议的,应当在中央企业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,提交股


             东会、股东大会审议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、中央企业之间、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


             权置换,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,并遵守本通知和有

             关法律法规,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;其中,中央企业与地


             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,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


             经地方国资委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、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,落


             实工作责任,完善管理制度,明确内部程序,健全档案管理,不得自


             行扩大国有产权置换范围和下放审批权限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、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对部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工作情


             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

             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;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,依法追究相关


             人员的责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、国有单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,国有单位与上市


             公司之间置换并涉及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,按照


             相关规定办理。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一年九月七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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