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7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57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债券等行为。
第六十三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,应当在股东
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。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
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第六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
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;
(二)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
限于:相关国有股东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,发行方式、数量、价格,
募集资金用途,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,发行可转换公司债
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、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;
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五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件。
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
组
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
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、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
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。
第六十六条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,应书
面通知上市公司,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,并申请股票停牌。在上市公
541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