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7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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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债券等行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,应当在股东


             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。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


             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


             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


             限于:相关国有股东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,发行方式、数量、价格,


             募集资金用途,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,发行可转换公司债


             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、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             件。


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章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组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


             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、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


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,应书


             面通知上市公司,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,并申请股票停牌。在上市公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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