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0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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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反有关法律、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,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,

            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,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;涉嫌犯罪

             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

             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,对直接负责

           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

             法机关处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章  附  则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 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,但政府部门、

             机构、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、协议或者其他

             安排,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,证券账户标注为“CS”,

             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五条               政府部门、机构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持有的

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,按照现行监管体制,比照本办法管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六条               金融、文化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,国

             家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              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

             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、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

             办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               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,其

            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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