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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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


             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,对


             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,并出具专业意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交易价格,并


             参考可比交易案例,合理确定上市公司换股价格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条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


             前,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


             公司吸收合并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


             限于: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、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、现


             金选择权安排、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、债务处置、职工安置、市场

             应对预案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  第十章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


             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、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


             集股份、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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