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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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
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。
第五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,对
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,并出具专业意见。
第五十九条 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交易价格,并
参考可比交易案例,合理确定上市公司换股价格。
第六十条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
前,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
公司吸收合并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;
(二)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
限于: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、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、现
金选择权安排、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、债务处置、职工安置、市场
应对预案等;
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五)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。
第十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
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
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、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
集股份、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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