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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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机构审核批准。
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;
(二)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国
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、主要财务数据、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、
数量及受让时限等;
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(四)股份转让协议(适用于协议受让的)、产权转让或增资扩
股协议(适用于间接受让的);
(五)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(适用
于取得控股权的);
(六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七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件。
第五十六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
司债券转换、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,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
得上市公司股份的,按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,
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
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。
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
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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