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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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机构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

             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国


             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、主要财务数据、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、

             数量及受让时限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股份转让协议(适用于协议受让的)、产权转让或增资扩


             股协议(适用于间接受让的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(适用


             于取得控股权的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             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


             司债券转换、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,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


             得上市公司股份的,按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,


             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


             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。


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,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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