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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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(二)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;
(三)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、选择情况;
(四)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;
(五)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,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
的作价说明;
(六)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
报告;
(七)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(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
产权变动的);
(八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九)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。
第四十七条 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,
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。
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
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,是指
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、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
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。
第四十九条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
每股股份的价格,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、
前 20 个交易日、前 30 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。
第五十条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,其利率应当在参
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、银行票据利率、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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