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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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率,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、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


             的前提下,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


             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


             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
             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

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,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


             数量及保证方式,风险评估论证情况、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


             体方案,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
             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


             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、协议受让、间接受让、要约收


             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


             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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