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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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率,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、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
的前提下,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。
第五十一条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
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
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第五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;
(二)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国有股东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,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
数量及保证方式,风险评估论证情况、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
体方案,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;
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(四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五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件。
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
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
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、协议受让、间接受让、要约收
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。
第五十四条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
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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