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1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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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

             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


             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划转双方基本情况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,及主要债权


             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划入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


             发展规划(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
             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条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


             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、管理信息系统出具


             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


             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让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             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


             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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