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1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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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;
(二)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
告;
(三)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;
(四)划转双方基本情况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;
(五)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,及主要债权
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;
(六)划入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
发展规划(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);
(七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八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件。
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
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、管理信息系统出具
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
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。
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
让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
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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