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0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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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、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 12 个月内股


             权转让、资产置换、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(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


             移的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             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     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,转让价款收取按照


            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;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,应


             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


            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、管理信息


             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(包括非货


             币资产的交割凭证)是证券交易所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

             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 政府部门、机构、事业单位、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


             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


             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


             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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