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49
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


             特殊情形的,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,并在其所持上


             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,股份转让价


             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

             结果确定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,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


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,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


             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、净资产收益率、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


             理确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

             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

             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,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,转让的数量,转让


             收入的使用计划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国有股东基本情况、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


             财务会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股份转让协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;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3
   544   545   546   547   548   549   550   551   552   553   5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