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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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(二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。
第三十三条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
特殊情形的,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:
(一)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,并在其所持上
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,股份转让价
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
结果确定;
(二)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,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
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,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
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、净资产收益率、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
理确定。
第三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(一)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;
(二)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,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,转让的数量,转让
收入的使用计划等;
(三)国有股东基本情况、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
财务会计报告;
(四)可行性研究报告;
(五)股份转让协议;
(六)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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