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8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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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(二)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
关键领域,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,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;
(三)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,在国有股东、潜在国有
股东(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,
以下统称国有股东)之间转让的;
(四)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;
(五)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
的;
(六)国有股东因解散、破产、减资、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
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;
(七)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。
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,应当及时与受让
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。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,在转让协议签订
前,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,对拟受让
方进行尽职调查,出具尽职调查报告。
第三十一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,属于本办法第七
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
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
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:
(一)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
平均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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