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7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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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移的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
             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


             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 30%的保证金,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


             清。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

             善保管前,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


             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、管理信息系


             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、


         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


             必备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,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


             司董事会和经理层,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。

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协议转让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             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,通过直


             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            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


            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,


             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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