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7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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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移的);
(七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件。
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
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 30%的保证金,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
清。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
善保管前,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
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、管理信息系
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、
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
必备文件。
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,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
司董事会和经理层,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。
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
协议转让
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,通过直
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。
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
转让上市公司股份:
(一)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,
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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