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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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转让方、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协议生效、变更和解除条件、争议解决方式、违约责任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


             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


             平均值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,属于本办法第七


             条规定情形的,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,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


             管理机构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


             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基本情况、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


             财务会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受让方与国有股东、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 12 个月内股权


             转让、资产置换、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(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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