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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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后,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、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


             成的工作小组,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           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,国


             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


             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


             顾问(以下简称财务顾问)。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,近三年

             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,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            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,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


             德,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、转让价格、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


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;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,


            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。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、财务状况、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


             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、受让资


             金的来源及合法性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


            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,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


             股份转让协议。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转让方、上市公司、拟受让方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及住所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转让方持股数量、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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