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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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后,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、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
成的工作小组,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。
第二十条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,国
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
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
顾问(以下简称财务顾问)。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,近三年
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,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。
第二十一条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,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
德,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、转让价格、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
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;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,
出具尽职调查报告。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(一)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;
(二)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、财务状况、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
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;
(三)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、受让资
金的来源及合法性;
(四)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
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,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
股份转让协议。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(一)转让方、上市公司、拟受让方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及住所;
(二)转让方持股数量、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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