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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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


             件。

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转让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            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,征


             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,在履行


             内部决策程序后,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,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,进行


             提示性公告。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


             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,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,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


             让方案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内部决策文件、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


             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            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拟转让股份权属

             情况、数量,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,受让方的选择规则,公开


             征集期限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


             竞争要求的条款,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交易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


             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。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


             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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