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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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交易系统转让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,按


             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报国有资


            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

             合理持股比例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总股本不超过 10 亿股的上市公司,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


            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(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


             额,下同)达到总股本 5%及以上的;总股本超过 10 亿股的上市公司,


             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 5000 万股及


             以上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


             公司总股本 5%及以上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


            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,应当审核以下文


             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转


             让的必要性,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、主要财务数据,拟转让


             股份权属情况,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,转让数量、转让时限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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