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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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;
(五)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,不属于中国证
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。
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(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
同一控制人的,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)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
确定,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。
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
构另行制定。
第九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
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,严格履行决策、审批程序,规范操作,按照证
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。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
信息披露前,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。违反保密规定的,应依
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
格、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、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。
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
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)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
一监管。
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,及时、完整、准确将所持上
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。
其中,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
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,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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