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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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,不属于中国证


             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          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(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


             同一控制人的,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)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


             确定,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


             构另行制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        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


             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,严格履行决策、审批程序,规范操作,按照证


             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。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


             信息披露前,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。违反保密规定的,应依


             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        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

             格、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、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


             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)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


             一监管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,及时、完整、准确将所持上


             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,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


             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,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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