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1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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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。
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,应当依
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。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,应当符合外商投资
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,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
定,涉及该类情形的,各审核主体在接到相关申请后,应就转让行为
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,具体申报程
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《关于上市
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
通知》(商资字〔2004〕1 号)确定的原则制定。
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,须经本级人民政
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,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
履行报批程序。
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:
(一)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,未达
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;
(二)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
偿划转、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;
(三)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、发行可交
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,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
理持股比例的事项;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、
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;
(四)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、协议受让、认购上市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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