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0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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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、公开征集转让、非
公开协议转让、无偿划转、间接转让、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;
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、协议受让、间接受让、要约收购上
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;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
收合并、发行证券;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
单位,其证券账户标注“SS”:
(一)政府部门、机构、事业单位、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;
(二)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 50%,或合计
持股比例超过 50%,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;
(三)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
资企业。
第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
原则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,符合国家产业
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,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,提高
企业核心竞争力。
第五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,不
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。
第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
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。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
府同意,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
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。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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