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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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的要求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发布转让信息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       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


            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


             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,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

             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、金融类报刊进行


             公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           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。首次信息公


             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,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


             告之日为起始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           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,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


             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。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


             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           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


             内容和条件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,应当由产权转让


             批准机构出具文件,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,并


             重新计算公告期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           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


             方,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,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


             延长信息公告期限,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未在产


             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,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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