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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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的要求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。
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
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
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。
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
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,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
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、金融类报刊进行
公告。
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。首次信息公
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,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
告之日为起始日。
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,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
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。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
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。
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
内容和条件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,应当由产权转让
批准机构出具文件,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,并
重新计算公告期。
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
方,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,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
延长信息公告期限,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未在产
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,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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