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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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             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


             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 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


             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,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


             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             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,

            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。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,


             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转让方逾期未予


             回复的,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             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


             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,并抄送转让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           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


             议,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,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


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            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


             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(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


             准)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。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,视为放弃受让


             意向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组织交易签约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             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,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


             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,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


             施公开竞价;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,由产权交易机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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