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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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         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


             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。如在规定的公告期


             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,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 90%的范


             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。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


             90%,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,再发布产权转


             让公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          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,


             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,产权交


             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             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


             况设定,一般不超过 1 个月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


             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,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


             查核实,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。如恢复信息公告,


             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,且继续公

             告的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            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


             序正常进行的情形,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,产权交易机构可


             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 登记受让意向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            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,向产权交易机构


             提出产权受让申请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


             方逐一进行登记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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