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7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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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交易,按照现行监管体制,比照本办法管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   金融、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


             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,国家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   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


             的监督管理,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  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

             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,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   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


             (股)权对外转让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


             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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