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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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、反垄断审查等情形,


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,交易双方应当将产


             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


             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结算交易资金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,

             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,开设独立的结


             算账户,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,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,


             不得挪作他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              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,将产


             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。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


             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


             方式为分期付款的,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 30%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条            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


             户后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。对符合产权交易价


             款划出条件的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。转让


             方收到交易价款后,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             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,经产权交易机构


             核实后,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  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

             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,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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