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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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、反垄断审查等情形,
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,交易双方应当将产
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
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。
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
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,
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。
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,开设独立的结
算账户,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,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,
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,将产
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。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
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
方式为分期付款的,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 30%。
第四十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
户后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。对符合产权交易价
款划出条件的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。转让
方收到交易价款后,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。
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,经产权交易机构
核实后,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。
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
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,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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