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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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。涉及转让标


             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,按照有


             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     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、招投标、网络竞价以及


             其他竞价方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 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3 个

             工作日内,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产权转让的方式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,如何处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、债务处理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转让价格、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产权交割事项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合同的生效条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 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按


             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,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


             审核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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