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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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。涉及转让标
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,按照有
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、招投标、网络竞价以及
其他竞价方式。
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3 个
工作日内,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。
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;
(二)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;
(三)产权转让的方式;
(四)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,如何处置;
(五)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、债务处理;
(六)转让价格、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;
(七)产权交割事项;
(八)合同的生效条件;
(九)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;
(十)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;
(十一)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。
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按
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,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
审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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