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1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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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,包括但不限于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转让标的挂牌价格、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          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,合理设置受让

             方资格条件。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、管理能力、资产


             规模等,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。产权


             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,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


             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,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           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


            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审计报告、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,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

             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、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、


             拟受让比例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


             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           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


             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,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。选择


             招投标方式的,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           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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