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0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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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,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


             容进行规范性审核。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


             理,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;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,产权交易


             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         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、


             交易条件、受让方资格条件、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、竞

             价方式的选择、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         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


             进行披露,包括但不限于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转让方、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转让标的企业性质、成立时间、注册地、所属行业、主营


             业务、注册资本、职工人数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、出资比例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


             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,包括所有者权益、负债、营业收入、净利


             润等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转让标的(或者转让标的企业)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


             情况,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、总负债、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


             审计后账面值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           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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