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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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         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(以下简称


             产权交易机构)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         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,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


             让主体(以下统称转让方)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,通过产权


             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,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


             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         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、公平、


             公正、竞争的原则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


             交易,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,加强自律管理,维护


             市场秩序,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受理转让申请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         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。


            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,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,供转


             让方自主选择,建立委托代理关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         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


             关材料,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负责。按照有关


             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,由


             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         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,产权交易机构


             应当予以接收登记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         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


             审核制度,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,交易条件和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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