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26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行检查和抽查,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
贯彻执行情况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五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,
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;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
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
策机制。国资监管机构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
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、批准相关交易事项,或者玩忽职守、以
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,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
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;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,相关责任人
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六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、资
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,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
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,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
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;情节严重的,由国资监
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,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。
第六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
者玩忽职守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并依法追究直
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六十二条 政府部门、机构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
510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