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26
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行检查和抽查,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


             贯彻执行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法律责任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 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,


             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;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


            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 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


             策机制。国资监管机构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


             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、批准相关交易事项,或者玩忽职守、以


             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,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


             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;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,相关责任人


            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条   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、资


             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,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

             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,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


             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;情节严重的,由国资监


             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,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  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


             者玩忽职守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并依法追究直


             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 附  则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   政府部门、机构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0
   521   522   523   524   525   526   527   528   529   530   5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