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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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员,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,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


             有资产交易的需要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


             态监测的要求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


             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。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,视情


             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、警告、通报、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,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,且整改不及


             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因违规操作、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


             出现损失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违反相关规定,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


             开展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


             反相关规定、侵害国有权益的,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


             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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