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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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 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


             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

             和办法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按照本办法规定,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、增资等事项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,并建立


             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、汇总、分析和上报工


             作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  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


           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,并对外公布名单。选择的产


             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,


             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交易管理制度、业务规则、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,交易


             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、设施、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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