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4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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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。
第五十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五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
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:
(一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
和办法;
(二)按照本办法规定,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、增资等事项;
(三)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,并建立
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;
(四)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
(五)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、汇总、分析和上报工
作;
(六)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。
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
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,并对外公布名单。选择的产
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,
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;
(二)交易管理制度、业务规则、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,交易
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;
(三)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、设施、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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