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3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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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其他必要的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  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、房产、在建工程


             以及土地使用权、债权、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,应当按照企业内


             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,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。涉及国

             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,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、国


             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,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


             审核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  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


             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,明确责任部门、管理权限、决策程序、工作流


             程,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、金额标准等作


             出具体规定,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  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

             转让信息公告期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、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,


            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,信息公告期应


             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


             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  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,资产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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