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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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,可以采取非
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:
(一)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,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
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;
(二)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
共同体需要,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。
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,可以采取非
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:
(一)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、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
参与增资;
(二)企业债权转为股权;
(三)企业原股东增资。
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
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,应当审核下列文件:
(一)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;
(二)增资方案;
(三)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;
(四)增资企业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。
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款情形的,可以仅提
供企业审计报告;
(五)增资协议;
(六)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(证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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