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2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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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  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,可以采取非


             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,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


             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


             共同体需要,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条   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,可以采取非


             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、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


             参与增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企业债权转为股权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企业原股东增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


             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,应当审核下列文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增资方案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增资企业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款情形的,可以仅提


             供企业审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增资协议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(证)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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