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1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21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(四)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;
(五)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;
(六)募集资金用途;
(七)投资方的资格条件,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;
(八)投资方的遴选方式;
(九)增资终止的条件;
(十)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。
第四十条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,应
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。
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
服务,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,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。
第四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,可以采
用竞价、竞争性谈判、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。产权交易机
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,协助企业开展投资
方遴选有关工作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,结合
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。
第四十三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,应当经增资企业董
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,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
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。
第四十四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
交易凭证,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,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
称、投资金额、持股比例等,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
505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