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0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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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好可行性研究,制定增资方案,明确募集资金金额、用途、投资方应
具备的条件、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。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
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
理制度进行决策,形成书面决议。国有控股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
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,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
表意见、行使表决权,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。
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,应当由增资企
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。
以下情形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
序后,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
比例:
(一)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;
(二)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;
(三)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;
(四)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。
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
开征集投资方,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工作日。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
限于:
(一)企业的基本情况;
(二)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;
(三)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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