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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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(二)产权转让方案;
(三)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;
(四)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
件。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(一)、(二)款情形的,可以仅提供企业审
计报告;
(五)产权转让协议;
(六)转让方、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
表(证);
(七)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;
(八)其他必要的文件。
第三章 企业增资
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。
其中,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,须由国资监管
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。其中,
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,主
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,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
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。
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,由其中持股比例最
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;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,
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。
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,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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