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9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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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产权转让方案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


             件。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(一)、(二)款情形的,可以仅提供企业审


             计报告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产权转让协议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转让方、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


             表(证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其他必要的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企业增资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。


             其中,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,须由国资监管


             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  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。其中,


            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,主


             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,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


             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,由其中持股比例最


             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;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,


             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  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,做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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