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8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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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  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


             式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


             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,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,企业产权需要在国


            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,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,可以采取非公


             开协议转让方式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


             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,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


             策,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  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,转让价


             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情形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


             序后,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


             产值为基础确定,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,转让方和受让方为


             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


             合,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


             接、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  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


             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,应当审核下列文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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