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7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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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让的,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 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、反垄断审


             查、特许经营权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


             事项的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  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,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


             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,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  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,通过产权交易机构


             以货币进行结算。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,转让方


             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


             付款凭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  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


             日内一次付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较大、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,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。采用


             分期付款方式的,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%,并在合同生效之

            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;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


             担保,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,付款期限不


             得超过 1 年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  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


             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,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、转让


             标的评估结果、转让底价、交易价格,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  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,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


             交易价款后,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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