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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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在降低转让底价、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,披露时间不


             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%时,应当经


          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


             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,应当重新履行审计、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

             产权转让工作程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  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,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


             告中公布的内容,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


             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,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


             息内容,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 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,对意


             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。产权交易机构


             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,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

             符合受让条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、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


             让方的,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。竞价可以采取拍卖、招投标、


             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,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   受让方确定后,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


             易合同,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


             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 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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