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6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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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在降低转让底价、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。
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,披露时间不
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%时,应当经
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。
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
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,应当重新履行审计、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
产权转让工作程序。
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,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
告中公布的内容,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
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,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
息内容,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。
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,对意
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。产权交易机构
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,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
符合受让条件。
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、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
让方的,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。竞价可以采取拍卖、招投标、
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,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,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
易合同,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
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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