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P. 515

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转让标的基本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


             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,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、负债总额、所有

             者权益、营业收入、净利润等(转让参股权的,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


             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受让方资格条件(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交易条件、转让底价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,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


             优先受让权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竞价方式,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;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、


             (五)款内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 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


             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,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


             准确性负责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  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,不得


             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,可以延期或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9
   510   511   512   513   514   515   516   517   518   519   5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