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5 - 《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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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国企改革“1+N"政策体系之“N”
第十五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(一)转让标的基本情况;
(二)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;
(三)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;
(四)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
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,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、负债总额、所有
者权益、营业收入、净利润等(转让参股权的,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
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);
(五)受让方资格条件(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);
(六)交易条件、转让底价;
(七)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,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
优先受让权;
(八)竞价方式,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;
(九)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。
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、
(五)款内容。
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
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,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
准确性负责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。
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,不得
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。
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,可以延期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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